企业物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详解
仓库管理制度条例
物流仓库管理制度基本规定一、总则1、为了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的连续性和有序性,合理化仓库作业,减少库存资金占用,特制定本规定。2、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生产所需的各种原辅材料、在制品、半成品、产成品、包装物、零配件、工具、办公、卫生用品及其他物资的库存管理规定,销售和办公室运营。
二、管理原则和制度1、公司实行分散式仓库管理制度。
各种物资存放在各自部门设立的仓库中。
其中,原辅材料仓库由采购部门管理,在制品、半成品、包装材料仓库由制造部门管理,产成品、备品备件仓库工具由市场部管理,办公卫浴用品仓库由综合管理部管理。
2、仓库管理应确保满足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物资需求,不出现短缺,并尽量减少库存物资的总资本支出和采购成本。
3、公司各仓库根据仓库的工作量和重要性,配备专职或兼职仓库管理员。
4、仓库对各类物料进行分类盘点,分为甲类、乙类、丙类,分别进行重点、次要、一般级别管理。
5、根据公司生产经营时间特点,制定出库工作时间。
三、库存计划与控制1、仓库按照适质、适量、适时、适位的原则供应所需物资,避免资金停滞、供应不足。
2、仓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销售记录和计划、生产计划等制定最佳订货点、订货点、安全库存、订货提前期等标准。
3、仓库控制标准品种的材料。
当实际库存下降到订购点时,即可提交补充采购计划的申请。
四、入库1、所有物资,无论是新采购的、退回的、还是收货后领取的,都必须经过仓库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
2、办理入库手续时,核对物品与采购订单、提单、验收单、发票上所列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是否一致。
发现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包装损坏的,应通知采购组织者处理。
3、物料入库时仓管员发现问题且未在下一工作日内及时报告的,视为该物料合格。
4、仓库管理员及时记录所有入库物品,并登记仓库中的库存物品。
五、发货1、经各级主管签字认可的收货及物料收据确认后,物料方可出库。
仓库管理员及时记录所有仓库物品。
2、仓库管理部门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交付或调拨货物。
若缺货或不足,应回复预订或供货日期。
3、确认出库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后供应商和领购方应在多份领料单上签字,每份领料单均由配送、仓管、领料、财务等相关部门签字。
4、物料出库时,物料领料员发现问题,未及时现场处理的,视为物料合格。
5、仓库取料过程中,禁止取货人员随意进入仓库内部区域。
不听劝告者可拒绝发货并向主管报告。
6、坚持原则,不徇私舞弊,严格按照批准的数量和质量接收和发放物品。
仓库管理员态度和蔼,服务热情主动。
7、对于非常驻仓管员的仓库,可以设置具体的提货时间。
紧急事务立即可用。
六、物料储存仓库管理储存各种物料的要点:1、根据品种、规格、体积、重量等特点,确定堆放方式和位置;2、仓库物品堆放整齐、稳定、分类清晰;3、存储空间划分编号,标记醒目且朝外,便于清点和收藏。
4、危险品隔离控制;5、地面荷载不得过大或超过极限;6、通道内不得乱堆放物品;7、保持适宜的温度、湿度、通风、光照等条件。
7、入库物料进出库时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进行堆放和领取。
8、仓库管理人员应加强仓库日常防火、防盗、防潮、防漏、防虫,注意清洁卫生,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9、施工队伍、维修仓库装卸、测量、传输、消防、监控等设备、仪器应保持良好状态。
如需更换、修理的,应及时报告。
10、仓库内严禁吸烟。
非仓库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
11、仓库建立库存物料台账、总账、记录台账和盘点卡系统。
账目应当与事实相符,账目应当相符。
及时开展日常账簿登记、整理、保管工作。
12、定期完成仓库盘点工作。
1、少量库存,每月月底一次。
主要检查账务是否一致以及呆滞物料的增减情况。
2、中期盘点,每六个月一次。
各灯管仓库核对账目是否一致,纠正成本。
3、每年盘点一次。
全面盘点公司资产。
每年年底,仓库管理部门会同会计、营销部门进行全面盘点。
对于库存,填写库存物料统计表,各方在库存清单上签字。
对库存中过期、变质、不能使用的物品及时处理。
损益调整应报主管批准后进行;仓管员职责不足的,由仓管员补足。
13、仓管员岗位变动时,由交接方和发货主管负责库存交接和必要的产品盘点。
14、仓管员每日统计进出库情况物料的出库,以及月度和年度的进出库及库存统计。
各类统计报表一式多份分发给相关财务、生产、营销部门。
15、仓库管理人员与财务人员一起分解库存成本,努力减少库存消耗,降低库存成本,并提出改进仓库管理的建议。
物料运输:1、新采购的物料从车、船、货场到公司仓库的运输问题,由采购部门与供应商工厂协商解决。
2、仓库管理单位协助相关单位做好货物进出库的运输工作,包括运输人员、运输车辆、车辆调配、包装托运、保险理赔等事宜。
物资发运前,仓管员应妥善做好装箱、包装、搬运等工作,确保运输安全;运送物资时,应当在运单上载明所运物资的详细情况,并出具出境检验证明。
成都市道路货运站(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的建设和运营,维护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的运营秩序,保障道路货物运输安全生产。站(场),针对“中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和码头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考虑到成都的实际情况。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陆路货运站(场)的建设、经营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用语解释)本办法所称陆路货运(场)运输站(以下简称货运站)是指按照规定设立的陆路货运(场)运输站(以下简称货运站)。
依法并依场地设施而定,有符合规定的设施、设备、人员和制度,有仓储、营业场所,具有仓储、库存管理、配载、装卸等功能,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称重、信息服务以及货运车辆停放和维护。
第四条(管理主体)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市货运场站,制定并公布本市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各地区(市)、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负责本市充电站的管理。
管理内部充电站。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建设、公安、工商、税务、物价、安监、城管等部门在各自管辖范围内依法对充电站进行监督管理。
责任。
第五条(管理原则)充电站发展应当遵循规范规划、科学规划、有序发展、服务经济的原则,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品牌化经营。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选址规划)货运站建设选址必须符合本市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
除本市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规定的充电站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建设充电站。
禁止改变车站用地性质、规划条件和使用功能船运。
第七条(充电站建设)充电站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综合规划,依法办理用地手续,按照建设申请基本规则办理建设申请手续。
施工程序。
根据《成都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并行行动方案》的规定,发展和改革管理局在办理项目审批或报批时应当征求市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规划主管部门取得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办理方案审查时的意见。
第八条(设施要求)充电站必须有办公楼、商业楼、信息商务中心、仓库、堆场、停车场、道路等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设施,并有明显的经营设施标志.必须配备配套设施,必须有独立的居住空间;充电站出入口必须设立车辆检查点;充电站内地面必须坚实,裸露的泥地必须绿化。
第三章营业执照第九条(经营条件)申请参与充电站经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选址方案,取得合法用地手续(二)有权遵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工程竣工调试及验收(三)具有与其工程规模相适应并按要求设置的安全、消防、装卸、通讯、计量等设备设施。
(四)有与其业务规模和业务类别相适应的专业管理和技术人员。
(五)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十条(申请材料)申请参与货运站经营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陆运货运站经营申请表(场)》(二)身份证明及负责人身份证明及负责人的授权。
(三)充电站经营情况土地、房屋权属证明;(四)货运站营运设施及配套生活建筑竣工验收证书;(五)与业务相适应的职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六)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一条(许可程序)申请参与充电站运营的,必须向区(市)、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诺按照《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及控制》办理货运站经营申请。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充电站运营申请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交通运输管理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货运站经营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出具《陆(场)货运站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许可事项并签发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陆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说明工作范围。
充电站经营者必须按照《陆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押金变更)充电站运营企业名称、地址等发生变更的,应当报原作出许可决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
第十三条(终止运营)充电站运营者终止运营的,必须在终止运营前30日书面通知原作出许可决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办理相关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