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全解读与行业应用
山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运输管理,促进道路运输发展,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保护道路运输经营者及其服务主体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包括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维修、装卸、人力资源培训以及与道路运输有关的服务活动运输。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参与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道路运输必须实行统一、多功能的管理政策,协调发展,保护公平竞争,严格禁止违法行为。
道路运输经营者必须遵守职业道德,提供优质服务,保证运输质量。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业的管理工作。
交通主管部门所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道路运输行业履行具体管理职责。
公安、工商、物价、建设、财政、税务、环保、技监、农机等机构按照职责,配合道路运输行业监管部门做好道路运输行业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开业、停业第六条道路运输分为商业运输和非商业运输。
所有以营利为目的并具有成本结算形式的货运活动都是商业货运活动; 一切只为单位和个人服务、不产生任何形式费用结算的非营利性道路运输活动,均为非经营性道路运输。
运输。
第七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国家和省交通运输管理机构规定的开业经济、技术条件。
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商业道路运输车辆维修网络运力结构、运力配置和布局的宏观管理。
第八条 登记参加经营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负责向区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经营登记的记录和材料,报请审批。
交通运输部自收到开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开业的决定。
经审查批准后,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申请开业的单位和个人企业须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工贸管理机构申领《营业执照》,并办理税务登记后方可开业。
第九条 除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生产自用非营业性货车、汽车外,从事道路旅客、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区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下载。
取得商业或非商业《道路运输许可证》,每辆车一张,可以运输车辆。
从事商业客运、货运的非营业运输车辆经批准后发给商业《道路运输证》。
第十条 道路运输企业合并、分立、搬迁、变更名称或者经营项目,必须经原颁发营业执照的交通运输部门同意,并向工贸部门、税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道路运输企业暂停、停止经营的,必须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有初步批准权限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道路运输经营者关闭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客运巴士运营不满三个月的,不得暂停或者停止运营。
第十二条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自取得许可之日起三个月内未开展经营活动的,没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 营业性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参加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部门有权对道路运输证书进行年度检查。
只有通过考核的人才可以继续经营。
第十五条 涉外商业货车运输业和外商投资货车运输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开业审批。
第三章客运 第十六条穿梭巴士客运的线路、班次、停靠站、时间,必须按照分散管理的原则,经交通运输行业管理机构批准。
未经许可,操作人员不得擅自更改。
市区安排固定停车位,交通运输部会同公安部、建设部协调。
客运航线经营权可以按照公平竞争原则有偿使用。
省交通运输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措施。
第十七条 客运出租汽车必须配备营业牌照、出租价目表、投诉电话,并配备和使用出租车计价器。
出租车必须根据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的路线,不得不得故意绕道或者拒绝搭载乘客。
第十八条 旅游巴士必须在批准的路线和区域运营,并悬挂旅游标志。
第十九条 客运巴士在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出租汽车标志下运营,并使用出租汽车票。
第二十条 道路客运经营者负责按照旅客所支付的票价立即交付相应的车票,并按照车票上注明的日期、车次、地点运送旅客,不得更换车辆。
无故将乘客转交给他人。
其他用于中途运输。
因客运经营者的过错导致旅客误车或错乘的,如旅客受伤或受伤,运输经营者有责任根据旅客的要求退票或安排换乘巴士行李丢失或损坏; ,经营者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了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不符合就业条件或者职业行为标准的处罚。
具体解释如下:-
1特别规定
《条例》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不符合就业条件。
或者违反职业规则的行为未被抓获的,有关管理部门将责令改正,并可能受到罚款或其他行政处罚。
某些处罚是根据员工违反规则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确定的。
2 就业条件和职业行为的重要性
在道路运输行业,工人必须满足一定的工作条件,例如相关的驾驶执照和良好的健康状况。
良好、熟练的相关业务知识等。
同样,他们必须遵守职业行为准则,例如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运输安全和提供优质服务。
为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秩序,保护公共利益,制定本规定。
3违规后果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不符合就业条件或违反职业行为规则时,可能影响的不仅是自身的职业发展和收入。
但这可能会影响公共安全问题。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有关部门将对这些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以确保整个行业的健康运行。
四、处罚的目的和重要性
对违规员工的处罚,不仅是对整个道路运输行业的警告和教训,也是对他们个人行为的警示和教训。
。
这有助于提醒其他专业人士遵守规则,提高整个行业的服务水平和安全绩效,确保公众出行的安全和顺畅。
以上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详细解释。
希望这有帮助。
山西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在企业中如何应用
《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总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一章第一条是建立单一、开放、竞争、有组织的道路运输市场,保护合法权益和兴趣。为维护道路运输各方利益,保障道路运输系统安全,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该省的。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运输规则第二条》) 从事道路运输业务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运输业务的,仍适用本规定。
前款规定的道路运输业务包括道路客运。
运输经营和道路运输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车站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等。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第五条《山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领导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交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交通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的具体实施 工作管理。
工商、建设、公安、财政、税务、价格、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规划和安排运输线路。
第四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条《山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省委中央关于崛起的各种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发展和国民社会需要,制定本行政区域交通运输线路发展规划。
积极发展农村交通,推动城乡交通一体化,促进城乡有序发展。
第五条(参见《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道路运输管理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财务管理手段纳入财政制度。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一节 旅客运输 第六条(《道路旅客运输及车站管理规定》;其他省份做法,本省具体情况) 道路旅客运输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以及客运、出租汽车公共交通,城市公共交通。
第七条(第十条《道路运输运输及车站规定》;本省实际情况;三、参照湖北省做法)从事货物运输工作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中华民国》及国家交通部规定之计划条件》及按下列规则提供之车辆数量为: 经营客运车辆1辆以上;在行政区域内的区级区间内经营客运车辆10辆以上,或者客运座位数6辆以上; 150座以上客车,全省必须拥有20辆客车以上,60席0人及以上; 或12辆以上360座以上的大客车; (四)从事省际班车服务的,应当遵守市议会交通运输部门的规定; )从事包车运输者,应遵守理事会实施的公共交通经济规定。
(六)从事旅游运输业务,应当遵守国务院经济运输的规定; 150座以上运输车辆; 上述车辆数量需要调整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交通运输和客运管理站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客运经营企业依法取得客运线路经营权后,应当在九十日内正式运营。
如果车辆在 90 天内无法驾驶,请在 90 天内申请延期。
无正当理由未在180天内运营的,视为旅客放弃线路运营权利。
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二条;《道路运输及客运站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干支线捆绑经营权的偏远地区客运的办法。
第十条 经原发证机关同意,边远地区农村客运线路经营者可以根据市场需求配置运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本地区实际情况)从事公共交通业务或者城市交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适合运载和检测其货物的车辆; (二)拥有符合本驾驶员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并符合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车辆;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本地区实际主体)从事出租汽车客运、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的驾驶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机动车。
车辆驾驶执照; (2))年龄不超过60岁的老人; 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协助。
前款所列驾驶员,应当具有市辖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明。
第十二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本地区实际办理)经营客运业务或者城市公共交通出租汽车业务的,必须向公司层面提出申请。
交通运输管理机构(设区的市应向市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机关、交通运输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获得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服务经营许可证,并颁发车辆营运证。
不予许可的,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本地区实际)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数额根据当地城市交通体系、交通道路发展规划,结合出租汽车里程等现有指标,综合考虑确定出租车。
客运市场供需状况。
出租汽车客运许可证经营期限为4年至8年。
第十四条(本地区实际)客运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下列工作:不得异地作业,不得从事与车队、航线相关的客运经营业务。
出租车必须标明价格、每公里票价、运营商名称和监控电话; 出租车读取乘客后,必须根据承租人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的路线,不得以不正当理由绕行。
第十五条(本区域内)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按照规定在道路上设置天线和站点进行作业,并发放线路号、始发站、线路和终点站名称,第一次和最后一次出发以及时间段。
第十六条(本地区实际)城市公交客运线路在显着位置设置编号标志,并设置报到设施和收费电子信息。
第十七条(本区实际)运输经营者及其驾驶员、乘客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乘客在运输过程中消费。
由于客运经营者的过错导致旅客错过或错乘交通工具的,经营者将根据旅客的要求退票或安排换乘; 提交人必须遵守法律。
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三条;《道路运输及运输站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因特殊情况造成旅客严重失望的,由运输管理机构接管。
及时向本司采取有效措施; 客运经营企业统一服从管理机构的速度和指挥。
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三条;本条实质)县级以上行政管理机构应当通过公开方式报告公共市场旅客供求状况。
。
。
交通管理机构根据客运市场供应状况、普遍服务和群众便民等因素,公布客运运力调配和线路调配。
交通运输市场供需情况每六个月公布一次,供需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必须及时公布。
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二条;《道路运输和旅游码头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同线路申请人数超过3人时,可以发给通行证。
通过指挥优质服务。
通过合同取得经营权的经营者应当勤勉尽责。
经营权不会转让。
第二节 货物运输 第二十一条(本地区现行《道路货物运输及场站管理规定》第二条) 一般货运公路(含货运出租)、专用货运公路、大件货物运输道路和危险道路。
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车站管理条例》;从事道路运输的车辆和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领域现行)商业货物运输经营应当在批准的范围内进行,不得违反前款规定载客 指使用1吨(含)以下厢式货车的承运人 在各类公共车站、市场、街道及其他公共场所出租,进行零星运输收费的运输活动,并按里程、时间收费的,参照《道路交通条例》。
救赎法则 从事道路运输业务,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本条例的规定。
安全、设备、能力、资金、专业人员等准入条件与其业务类型、范围相适应(《道路货物运输及场站管理条例》第二十条;《道路运输风险管理条例》37第37条)车辆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保持正常运行。
和证明。
对运营车辆的要求。
二十六 公安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近期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信息》(安监总局委化字[2005]93号); 交通运输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关于预防重大道路交通群体性伤亡事故的意见》800公里以上线路客运巴士、快速客运车辆、客运车辆车辆、出租客车、危险品车辆运输和重载车辆将配备符合标准的GPS卫星定位器 他的下属。
市运输机构组织对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工作的人员进行专业职业考试并取得资格证书。
第二十八条(交通部《关于公布道路运输行业交通事故统计制度的通知》(交工路发[2004]435号))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记录和交通安全报告,报告道路安全状况每月向管理机构报告一次。
在期限内向当地政府机关报告,不得隐瞒、少报、迟报。
交通运输管理机构收到报告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同级和上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六条)从事运输作业、运输危险货物的,必须依法购买旅客或者投保危险货物责任保险。
车辆管理机构应当携带证明其已投保责任保险的营运证明。
集团加强了承运人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
第三十条(本省现行;参见《山西省公路养路费管理条例》;参见《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本条例未列出的道路运输经营者。
省及省内道路运输经营者必须接受县级以上地方运输管理机构的管理,并按照省的规定缴纳税款。
前款所称车站运营,是指在外省注册的运营车辆,转入本省连续经营道路运输业务3个月以上。
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第三十一条(本地区现行) 道路运输站的建设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规划和城乡发展总体规划。
站(场)建设用地纳入城市公用事业用地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公安、建设等部门统一规划,合理、系统、资源。
有时会提供长途和临时出租车站,以方便旅客。
第三十二条(《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条例;本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客货运输站(场)建设的资金投入。
第三十三条(《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条例》第一条第六十五条)旅游站经营者未经旅客许可的目的和服务功能。
第三十四条(本地区现行)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批准车站经营行政许可时,还应当根据车站等级、停车面积、候车面积等指标对车站(站场)进行认定(三十五、《道路客运》第六十八条。
《客运站管理规定》; (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客运站运营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安排发车时间、销售和安排客票。
时间账户 班车运营商必须进出车站,客运运营商将逐步推进到选定的独立车站。
第三十六条(指《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鼓励发展以方便、快捷为特点,以机动车常见故障护理、维修为重点的快修和连锁经营机动车维修服务。
第三十七条(《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交通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维修技师资格考试大纲的通知》(焦公路发.2006) 32))动车组维修、质检员、机修、电气维修、钣金(车身修理)、涂装(车身喷漆)、车辆技术人员 技术考核(含检测)人员必须通过一项。
按国家规定进行考试并取得证书。
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培训实行许可制度。
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县级流转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教学、管理人员的场地、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机构和培训人员应当适应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的培训场地和培训路线、时间。
车辆驾驶员教育培训人员不得使用非培训车辆进行驾驶培训。
第四十条(参照《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细则》,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关注机动车综合性能试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综合性能试验场地,能力。
以及符合规定的机动车辆设备; (二)有必要的技术和管理人员; (三)有完整的机动车性能检测管理制度。
第四十一条(本省)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工作的,必须向省级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省级交通运输管理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查,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四十二条(《道路货物运输及车站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机动车机构综合性能检测应当社会化,车辆管理部门应当不得以虚假形式参与或参与或发起机动车辆性能试验性业务或活动;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标准进行检测,出具全国统一格式的报告,对出具的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并建立受检车辆的检测文件。
第四十三条(参照《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机动车性能检测机构对检测、测量仪器设备进行日常维护和校准,确认其技术性能指标符合标准要求。
用于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车辆运行检测和计量工具以及技术水平考核等用途的工具将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定期检定。
运输管理机构经检查、检验发现前款规定的检测、计量器具不准确或者未经过强制定期检定的,责令其在转期期限以下进行校准或者检定。
控制和技术质量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四条(《山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车站管理条例》第二条;本省现行)从事汽车租赁、装卸运输、运输运输管理、运输配载和信息服务等货运、托运等道路运输相关服务业务,经营者自取得业务之日起30日内将县级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送达营业登记地 执照 第四十五条(本领域现行规定)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与产品质量可靠、技术状况良好、设备齐全、证件有效的车辆签订车辆租赁合同。
企业利用运输企业从事道路运输业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
第四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及车站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装卸、装卸人员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安全程序。
由于装卸经营者的疏忽造成货物丢失或损坏,托运人隐瞒或谎报货物性质或货物、装卸经营者的机械设备中含有危险品的,经营者将予以赔偿。
受伤或对他人造成损害。
第四十七条(《道路货物运输及场站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道路货物运输代理经营者接受货物、危险货物运输任务的,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移交。
。
、所运输货物的名称、性质、数量和应对方法必须清楚,以及任何需要检查的文件。
国家不得接受违禁品。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交付具有相应资质的承接货物运输服务。
第四十八条(《山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货物配载和信息经营者必须保证提供信息准确,并对因信息错误造成的空车、运输延误承担责任。
第四十九条(《山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 商户、理货经营者应当根据货物的性质、有效期和储存要求分类存放,保证货物完好。
因保管不当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费用、门票及价格